(2016)闽民申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桂红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赤岸村林后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红,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赤岸村林后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桂红,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非,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兰,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赤岸村林后组(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赤岸村林后。代表人:王亮,组长。再审申请人刘桂红因与被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赤岸村林后组(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桂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