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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福祥与郭书军、姬彦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祥,郭书军,姬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韩福祥,男,农民。被执行人郭书军,男,农民。被执行人姬彦敏,女,农民。申请执行人韩福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书军、姬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734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