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福祥与郭书军、姬彦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祥,郭书军,姬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韩福祥,男,农民。被执行人郭书军,男,农民。被执行人姬彦敏,女,农民。申请执行人韩福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书军、姬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734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