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胡孝华,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张林,住安徽省广德县。胡孝华申请执行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林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