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温海清与郑坤和、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清,郑坤和,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3169号原告:温海清,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强,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郑坤和,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敏,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温海清与被告郑坤和、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本院报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3民辖4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保丽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