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胡呈开、李伏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胡呈开,李伏茂,黄显平,黄显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负责人:郑向东。被执行人:胡呈开。被执行人:李伏茂。被执行人:黄显平。被执行人:黄显城。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921执937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显城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显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如建审 判 员 俞彦科代理审判员 廖娇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登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