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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04号舒国文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104号案件来源: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被执行人:舒国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书,受理本院刑事第二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舒国文没收财产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川03执104号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舒国文没收财产一案,由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德才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