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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字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子龙与查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龙,查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字2047号原告:王子龙,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查福林,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王子龙诉查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王子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子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王子龙负担。审判长郝海廷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文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