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字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子龙与查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龙,查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字2047号原告:王子龙,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查福林,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审理王子龙诉查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王子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子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王子龙负担。审判长郝海廷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文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