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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周留栓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周留栓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823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1-1)。法定代表人:董建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周留栓,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诉被告陈高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