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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英、刘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英,刘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264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山门路北段汇丰花园8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9736914-9。法定代表人:熊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英,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刘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英、刘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宗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