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XX波与辛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波,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波。被执行人辛艳。申请执行人XX波与被执行人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波依据本院做出的(2016)雁民初字第05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辛艳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X号房产一套。现该套房产已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5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