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涂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218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职务:董事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涂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被与被告刘某某、涂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