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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瑞成与被执行人袁国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瑞成,袁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74号申请人袁瑞成,男,1975年02月12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被执行人袁国成,男,1969年,05月0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申请人袁瑞成与被执行人袁国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李志勇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