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与云浮市云城区骏昇石材工艺厂、梁志连、童辉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债权转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云浮市云城区骏昇石材工艺厂,梁志连,童辉灿,林雪红,董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地址:云浮市区城南路71号。负责人吴锦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勇、李水弟,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骏昇石材工艺厂,经营场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白村村委南侧(豪云石材厂右侧),组织机构代码:L2464306-2。经营者梁志连。被执行人梁志连,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童辉灿,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第三人林雪红,女,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第三人董镇洪,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与被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骏昇石材工艺厂、梁志连、童辉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1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第三人林雪红、董镇洪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董镇洪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信贷资产买断型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云浮日报公告。经审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将其对云浮市云城区骏昇石材工艺厂、梁志连、童辉灿享有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16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林雪红并在云浮日报上公告通知债务人;后,林雪红又将该债权转让给董镇洪并在云浮日报上公告通知债务人。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第三人林雪红、董镇洪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董镇洪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