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建忍申请执行张振亮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忍,张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忍,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风陵渡镇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振亮,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芮城县风陵渡镇x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姚建忍与张振亮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被执行人将申请执行人门前水泥路南5.5米内垃圾土予以清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亚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尉美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