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3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吉光顺诉张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光顺,张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765号原告吉光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晓宏,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原告吉光顺诉被告张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光顺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妹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