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628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谢某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黄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某某小区104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黄某某名下在长沙县某某小区104房查封期间准许黄某某继续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二、冻结谢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大峰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