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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泽高与顾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高,顾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576号原告:刘泽高。被告:顾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高与被告顾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高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泽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650元,由原告刘泽高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审 判 员 贾 玲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