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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农垦义、农美秋等与上海-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垦义,农美秋,上海-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农垦义。申请执行人农美秋。被执行人上海-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章瑞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郑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垦义、农美秋与被执行人上海-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完毕。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到本院账户,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安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并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