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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志全与被告倪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全,倪洪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132号原告:梁志全,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前卫村*组。委托代理人:李树维,黑龙江李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洪涛,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府名苑*号楼*单元***室。原告梁志全与被告倪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志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洪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志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倪洪涛给付劳务费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在九三农管局承建牛舍工程,将木工工程发包给了原告梁志全,欠劳务费60,000元,2015年1月16日被告倪洪涛为原告梁志全出具欠据一张。经过对证据的认证、质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倪洪涛在九三农管局承建牛舍工程,将木工工程发包给了原告梁志全,拖欠欠劳务费60,000元未付,2015年1月16日被告倪洪涛为原告梁志全出具欠据一张。上述事实,有倪洪涛出具欠据一份及二名出庭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梁志全承包倪洪涛承建牛舍的木工工程,被告倪洪涛拖欠原告劳务费60,000元,原告梁志全与被告倪洪涛形成了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梁志全请求被告倪洪涛给付劳务费60,00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洪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梁志全劳务费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倪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红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人民陪审员  杜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