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XX、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XX,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731-1号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治瑶。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冕宁北基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应收款具备支付条件时应首先留足本院冻结金额,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