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行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叶伦志与周小平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行终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伦志,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上诉人叶伦志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行初字第69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诉讼人周小平对其与原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长拖不解决,敷衍渎职,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原因,秉公处理,对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服。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伦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