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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付轩与王二杰、李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轩,王二杰,李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民初2977号原告王付轩,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鲁国庆,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二杰,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葛市。被告李晓华,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葛市。原告王付轩诉被告王二杰、李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杰、李晓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付轩诉称,被告在长葛市××路北段××一家亲美食饭店,经常到长葛市菜市场买菜,并且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后来,原告给被告送菜到店里被告不给现款,经原、被告清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家亲美食欠青菜款87000元的欠条一张。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二杰、李晓华未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长葛市新一家亲饭店系王二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经清算被告欠原告青菜款87000元,被告李晓华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一家亲美食欠青菜款捌万柒仟元整(¥87000.00),李晓华,2016.4.7日”;二被告未支付过货款。后原告经催要实现债权未果,于2016年7月27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二杰与李晓华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提供的欠条可证明原告王付轩与被告李晓华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经结算后,被告李晓华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新一家亲饭店的经营者是王二杰,王二杰应对新一家亲饭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二杰与李晓华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之规定,被告王二杰对本案诉争债务负有清偿责任。被告王二杰、李晓华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二杰、李晓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付轩货款8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王二杰、李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华雷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