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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黄,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8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黄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3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郑黄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鸡胸路红叶便利店后门处,将闫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轻雅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频截图、郑黄盗窃视频光碟、视频资料说明;被盗电动车收据、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闫某的陈述;钦南价认刑(2016)135号《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被告人郑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黄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重处罚。被告人郑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黄退赔被害人闫朝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柏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