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9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禄平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禄平,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932-1号申请执行人:黄禄平,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帆,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黄禄平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张帆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帆有住房公积金30097.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帆的住房公积金30097.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健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