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赵磊、杨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赵磊,杨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9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8437K。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号。负责人:王剑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经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姜毅力,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磊,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临西村**号。被告:杨赟,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昌兴大道**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工行)为与被告赵磊、杨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赵磊、杨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3649.27元,利息2381.75元(截止2016年9月6日),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9300元;三、原告对两被告坐落在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社区仁风路86弄50号6幢2单元1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当事人申请,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69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青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工行的委托代理人王经文、姜毅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磊、杨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被告赵磊以其与被告杨赟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社区仁风路86弄50号6幢2单元102室房产[房产证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9)第016015**号]抵押,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社区仁风路86弄50号6幢2单元102室住房、车库,并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下浮3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于下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借款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月计息),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每月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逾期利率6.237%计收罚息,如遇人民银行调整罚息标准,按规定执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2009年11月5日,原告取得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黄字第2227**号)。同年11月6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400000元,确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94%,浮动比例-30%,按月等额还款。借款后,被告赵磊已连续三个月未按约还款。截止2016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3649.27元,利息2381.75元。另查明,被告赵磊、杨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5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93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磊、杨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163649.27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9月6日的利息2381.75元及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赵磊、杨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3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有权以上述债权为限就被告赵磊、杨赟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社区仁风路86弄50号6幢2单元102室房产[房产证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09)第01601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7元,减半收取1903.50元,财产保全费1396元,合计3299.50元,由被告赵磊、杨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