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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丹、韦锦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韦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丹,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被执行人韦锦林,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武鸣县。本院在执行吴丹与韦锦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韦锦林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江分社账号19×××65的银行存款六个月,现因继续冻结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韦锦林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江分社账号19×××6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