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家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家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838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路175号24楼30室。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林。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林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因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刘家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家林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刘家林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871元退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