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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罗忠全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全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55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忠全(曾用名罗中琼),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毕节市七星关区。2010年5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忠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忠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罗忠全携带毒品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电技校廉租房五栋五单元楼梯间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罗忠全提的袋子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为29.9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忠全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物证照片、毒品收据、分装报告、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搜查笔录、计量报告、称量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忠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忠全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忠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将扣押在案违禁品(毒品海洛因)29.91克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谢忠红人民陪审员  王祖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一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