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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0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黄河通讯商行诉侯海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黄河通讯商行,崔朋,侯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0533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黄河通讯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通讯新天地商场4C03A。经营者:李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蒋庄乡银李庄*排*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生,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朋,男,1986年5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楠,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海霞,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黄河通讯商行(下称黄河通讯商行)与被告崔朋、侯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河通讯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手机货款31804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侯海霞给崔朋提供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8号楼自然美大厦502室的房屋,与崔朋合伙经营天成科技通讯。天成科技通讯违反法律规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崔朋以天成科技通讯的名义,多次向原告购买手机,并按约定给付货款。2016年5月6日,崔朋再次以天成科技通讯的名义向原告订购华为4A移动金手机42台,单价582元;华为4A三网白42台,单价684元。2016年5月8日订麦芒4金色40台,单价1703元。2016年5月9日订华为5X移动金56台,单价1025元,华为4X2G移动白28台,单价711元,华为畅享5移动金32台,单价692元,华为5S移动金56台,4X2G移动金28台,单价733元,华为5S移动银28台,单价888元,单价927元。合计总金额318044元。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付款,二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侯海霞辩称,崔朋所租的房屋是我的,我们之间就是租赁关系,我没有参与过崔朋的业务往来,与我无关。被告崔朋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买卖关系,也没有收到过原告发的手机,要求给付手机款没有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河通讯商行称与崔朋、侯海霞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向法庭提交微信联系记录复印件、出库单、手机串号材料及快递单回执的复印件。微信通话记录上未能显示沟通的双方实际为何人,二被告均否认见过或参与过微信的沟通,原告称微信中的联系人系原告和崔朋,出库单、手机串号材料上均没有二被告的签字,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快递单回执上印有收货人崔朋、快递物品为手机的字样,个别快递上上有崔朋的签字,但签署的时间不清,崔朋表示快递单回执为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收到手机,侯海霞表示不了解原告与崔朋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亦不认可快递单的真实性。另,2016年3月15日,侯海霞与崔朋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崔朋承租侯海霞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68号楼自然美大厦502号的房屋。双方之间成立租赁关系。上述事实,有微信联系记录复印件、出库单、手机串号材料及快递单回执的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主张与二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但根据本院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侯海霞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崔朋使用,双方仅存在租赁关系,原告未能就二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原告主张崔朋以天成科技通讯公司的名义向其公司购买手机,未支付手机款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所提供的微信通讯记录上不能确定通讯联系人是谁,故其称崔朋从其处购买手机,并就手机款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确向崔朋通过快递方式发送了手机,但快递单上亦未能显示发送的手机型号及数量,现原告单凭自行出具的出库单和手机串号证明,无法证明其与崔朋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并对所售手机在型号、数量和金额均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黄河通讯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七十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黄河通讯商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异人民陪审员  白选民人民陪审员  凌计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