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牛新英与赵县韩村镇宋城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英,赵县韩村镇宋城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1379号原告:牛新英,男,193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喜民,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牛新英之子。被告:赵县韩村镇宋城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英与被告赵县韩村镇宋城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