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吕文与张倩、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张倩,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吕文,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倩,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文与被执行人张倩、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