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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贺欢,严素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贺欢,严素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879号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号。法定代表人:周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红,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欢,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严素珍,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贺欢、严素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良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远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