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谢永梁谢某某与石家庄市树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赵春乔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梁谢某某,石家庄市树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赵春乔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638号原告谢永梁谢某某,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三龙乡东山村人。被告石家庄市树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彭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增仁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春乔赵某某,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彭家庄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梁谢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树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赵春乔赵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梁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诉讼保全费850元由原告谢永梁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