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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项汉礼等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汉礼,贾莲英,项敏,项波,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项汉礼、贾莲英、项敏、项波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委会上列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农仲案(2015)第20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委会银行存款人民币967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