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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大连市庞博塑胶网布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庞博塑胶网布有限公司,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826号原告:大连市庞博塑胶网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静蕙街34号2单元10层2号。法定代表人:庞科爽,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富雪,系经理。原告大连市庞博塑胶网布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6338.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国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自2012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各式网格布及尼龙网,货物总金额597928.16元。被告陆续付款451590元,尚欠原告货款146338.16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市庞博塑胶网布有限公司货款146338.1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6元,由被告义乌市远贻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