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玲与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卢爱琴,谢强,伍艺君,黄亚腾,门耕宇,李广清,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034号原告:李玲(身份证号:4523311974********),女,瑶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达,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B座2单元250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译荷。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61号9栋2单元1601室。法定代表人:卢爱琴。被告:卢爱琴(身份证号:4503041974********),女,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谢强(身份证号:4503041978********),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伍艺君(身份证号:4503021963********),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告:黄亚腾(身份证号:4503051983********),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以上五被告诉讼代理人:刘梦青,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被告诉讼代理人:刘波,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耕宇(身份证号:2305061987********),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李广清(身份证号:4503021962********),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诉讼代理人:赵林君,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1401房之自编04、05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权忠。原告李玲与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卢爱琴、谢强、伍艺君、黄亚腾、门耕宇、李广清、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总值账号委托交易协议书》;2、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可得收益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1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日利息约5万元);3、被告卢爱琴、谢强、伍艺君、黄亚腾、门耕宇、李广清、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以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总值账号委托交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资金200万元委托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以原告的名义在香港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账户,并由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掌握交易账户及密码负责全权交易,原告不得进行任何干预,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10月6日、2016年1月6日、2016年5月6日分别支付原告资金收益15万元、15万元及资金收益加本金220万元,委托交易期限为10个月,到期后,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承诺保本归还资金,但除本金及约定的资金收益以外的收益归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的要求将本金200万元转入被告广西会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2015年10月6日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分别通过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原告资金收益15万元,但之后没有再按协议支付任何款项。被告桂林琮尚国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被告卢爱琴、伍艺君、谢强、黄亚腾、门耕宇、广东琮尚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分别认缴出资为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90万元、10万元,出资时间根据公司章程为2019年9月15日,认缴资金至今未实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各被告应当在认缴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公司的债务的补充承担责任,被告李广清也应当在购买股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卢爱琴、伍艺君、谢强、黄亚腾因另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桂林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立案侦查,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本案的案件情况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情况属于同一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莉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