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郫县华大石材厂诉被告四川省杏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杏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双流苗圃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华大石材厂,四川省杏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杏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双流苗圃基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201号原告:郫县华大石材厂,经营场所:郫县。经营者:金强,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杏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居才。被告:四川省杏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双流苗圃基地,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张然彬。原告郫县华大石材厂诉被告四川省杏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杏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双流苗圃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惠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郫县华大石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销原告郫县华大石材厂对被告四川省杏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杏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双流苗圃基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由原告郫县华大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