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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3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6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良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该公司行政人事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勇,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上诉人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谭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谭勇提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留邮寄地址,将一审判决书邮寄送达谭勇,该邮件于2016年7月6日签收,而谭勇于2016年7月22日才向一审法院寄出上诉状,已经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间,故对其上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谭勇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凤迎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俊颖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