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丁攀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丁攀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丁攀,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丁攀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丁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赖丁攀与章国昆、陈德锋、苏学练、许允回(均已判决)等人在苍南县灵溪镇西岸酒吧喝酒。期间,许允回因酒后坐到酒吧DJ台而与保安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随即,被告人赖丁攀与章国昆、陈德锋、苏学练、许允回等人被劝离。被告人赖丁攀离开酒吧后即去车上取出棒球棍、伸缩棍,并与章国昆、陈德锋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候。周某等人因不满苏学练等人捣乱,手持伸缩棍追打苏学练。在酒吧门口等候的被告人赖丁攀和章国昆、陈德锋、许允回等人看到后冲向周某与黄某。周某手持甩棍殴打率先冲上来的章国昆,致使章国昆头部、面部受伤。章国昆、苏学练、许允回等人持械对周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章国昆德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赖丁攀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林某1、许某、林某2、陈某、戴某的证言,同案犯章国昆、陈德峰、许允回、苏学练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丁攀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赖丁攀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赖丁攀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丁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