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尤钊宇、骆筱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尤钊宇,骆筱茹,李维达,王一妃,长沙海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戴炜。被执行人尤钊宇,被执行人骆筱茹,被执行人李维达,被执行人王一妃,被执行人长沙海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钊宇。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尤钊宇、骆筱茹、李维达、王一妃、长沙海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尤钊宇、骆筱茹、李维达、王一妃、长沙海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尚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