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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邵忠申请执行贾连东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忠,贾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邵忠,男,1973年04月19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贾连东,男,1976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邵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连东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贾连东账户存款扣划至富锦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守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智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