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蔡洪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洪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5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洪桥,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9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1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辩护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洪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秀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洪桥及其辩护人王世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蔡洪桥来到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沿庄村蔡某2家中,因琐事与蔡某2发生矛盾,后蔡洪桥将蔡某2打伤。经鉴定,蔡某2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洪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蔡洪桥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王世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蔡洪桥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蔡洪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蔡洪桥来到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沿庄村蔡某2家中,因沿庄村集市摊位的事与蔡某2发生矛盾,后蔡洪桥用锄锨把殴打蔡某2,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蔡某2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害人蔡某2自愿与被告人蔡洪桥和解,蔡洪桥赔偿蔡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蔡某2要求对被告人蔡洪桥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蔡某1、李某、马某1、于某、马某2的证言,被害人蔡某2的陈述,被告人蔡洪桥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洪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洪桥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蔡洪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洪桥持械伤害他人;有前科。对以上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洪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有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燕飞马志妍附:本判决书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