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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饶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726号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街子18号。法定代表人:胡洋,公司董事长。被告:饶家兵,男,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丛根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