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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左丽艳诉刘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X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829号原告:左XX,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XX。被告:刘X,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XX。原告左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因与被告和好,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左XX承担。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