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左丽艳诉刘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X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4民初829号原告:左XX,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XX。被告:刘X,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XX。原告左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因与被告和好,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左XX承担。审判员 代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