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6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瑞胜与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胜,何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民初2916号原告吴瑞胜,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何萍,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原告吴瑞胜与被告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于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何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经营蔬菜批发,被告何萍自2015年开始一直向原告购买蔬菜,至2016年2月7日止,经双方统计,被告共欠原告蔬菜款47669元,被告当天写有《欠条》交原告收执,并承诺2016年3月8日归还10000元,2016年8月8日全部还清,但欠条所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萍归还原告吴瑞胜菜款47669元及利息7627元,合计55296元(利息计算:以47669元为本金基数,自2016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6年9月7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所欠菜款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何萍所欠原告吴瑞胜菜款;2、欠条,证明何萍欠吴瑞胜菜款共计47669元,定于2016年3月8日还10000元,2016年8月8日全部还清,超期以工商银行利率收取利息的事实。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被告何萍没有作出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何萍缺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案调查的重点主要是:1、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开始,原告吴瑞胜与被告何萍确立菜商与客户关系,被告何萍以赊欠的方式到原告吴瑞胜处购买蔬菜。2016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何萍欠原告吴瑞胜菜款共计47669元,何萍写下欠条,定于2016年3月8日还款10000元,余下货款定于2016年8月8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何萍在原告吴瑞胜处购买蔬菜,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合同。对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经过结算后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7669元货款。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其所欠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按欠条及原告陈述逾期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的计息方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萍支付原告吴瑞胜货款47669元;二、被告何萍支付原告吴瑞胜货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7669为基数,分段计息,10000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计息,37669元自2016年8月8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被告何萍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献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