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火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火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535号被执行人刘火应,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南城县。被执行人刘火应追缴犯罪所得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火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火应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53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献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泽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