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罗红霞与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霞,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罗红霞,女,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3493-6。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红霞与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6月10日前付给申请人欠款10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10万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