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建、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46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家山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665563182R。法定代表人潘鸿。申请执行人陈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11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北仑鸿杰机械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执346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396.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