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曼漪与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曼漪,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黄曼漪(身份证号码:3306231965********),女,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4252-5),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环镇南路13号。申请执行人黄曼漪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2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曼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6486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已另行抵押且另案处置中,尚需较长时间,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能履行,待处置完毕后依法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 民审判员 杨 月 江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琦群(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