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与陈春贵、袁青群、蔡秀玉、陈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袁青群,蔡秀玉,陈宁,陈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3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大眉村,组织机构代码:59595309-6。负责人林奕星,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明,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袁青群,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秀玉,女,193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宁,女,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春贵,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袁青群、蔡秀玉、陈宁、陈春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青群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责令被执行人蔡秀玉、陈宁在接受陈泰山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责令被执行人陈春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袁青群、蔡秀玉、陈宁、陈春贵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但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2016年7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袁青群、蔡秀玉、陈宁、陈春贵的财产情况,查明除被执行人袁青群有部分银行存款外,四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袁青群、蔡秀玉、陈宁、陈春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4月5日期间,扣划被执行人袁青群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450.74元,扣除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8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余款人民币18122.74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袁青群、蔡秀玉、陈宁、陈春贵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搜索“”